法 律 法 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第十七條 為出口危險貨物生產包裝容器的企業,必須申請商檢機構進行包裝容器的性能鑒定。生產出口危險貨物的企業,必須申請商檢機構進行包裝容器的使用鑒定。使用未經鑒定合格的包裝容器的危險貨物,不準出口。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1號)第六條(三)質量監督檢驗檢疫部門負責對進出口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實施檢驗。
《關于進出口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檢驗監管有關問題的公告》(質檢總局公告2012年第30號)明確了對列入國家《危險化學品目錄》的進出口危險化學品實施檢驗監管,并對申報材料、檢驗要求及檢驗內容等作出了詳細規定。
檢 驗 要 求
tips:如果上海口岸出口,在浦江海關申請簽發電子底賬命中口岸核查的,需由向屬地海關申請更改口岸檢驗機構為實際的洋山或外港海關。
危險化學品與危險貨物的區別
■ 危 險 化 學 品
具有毒害、腐蝕、爆炸、燃燒、助燃等性質,對人體、設施、環境具有危害的劇毒化學品和其他化學品。
■ 危 險 貨 物
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蝕、放射性等危險特性,在運輸、儲存、生產、經營、使用和處置中,容易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毀或環境污染而需要特別防護的物質和物品。
《危險化學品目錄》(2015版)中有148個條目不受危險貨物運輸限制,但仍屬于法定檢驗的范圍。
通過查看貨物包裝上粘貼危險警示標簽、危險公示標簽,審查該產品安全技術說明書(MSDS)中的危險性概述、成分/組分信息、運輸信息、法規信息等項目,可以初步獲取貨物的危險類別、主要成分CAS NO.、聯合國編號、包裝類別等危險屬性信息。例如:
規 范 申 報
01
“涉危非危”化學品的申報
對普通化學品和危險化學品共用一個HS編碼的進口商品,企業申報的商品不是《危險化學品目錄》內商品,也不屬于危險貨物的,應選擇正確的檢驗檢疫名稱,并規范填寫貨物信息。如下圖:
02
進口危險化學品的申報
進口《危險化學品目錄》內商品整合申報,企業應如實選擇正確的檢驗檢疫名稱,屬于危險貨物的還需規范填寫危險貨物信息。如下圖:
03
出口危險化學品的申報
出口《危險化學品目錄》內商品整合申報,企業應如實選擇正確的檢驗檢疫名稱,屬于危險貨物的還需如實填寫危險貨物信息,并錄入正常的 電子底賬號。
申報不成功,給出提示信息:“因當前單據的申報商品涉及危險化學品,需填報出境貨物電子底賬號!”如下圖:
錄入正確的電子底賬號后申報成功,如下圖:
上海心海報關有限公司 是一家專注于提供海運出口報關及配套服務的出口報關企業,在上海各口岸業務現場均設有海運出口報關服務網點,可以為客戶提供更便捷的海運出口報關 服務。海運出口報關服務熱線 400-821-8393
本文來源于網絡,如有侵權請聯系刪除
咨詢熱線
175217258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