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2016年1月7日,當事人向***海關申報進口 氦氣 ,報關單號*****745,申報總金額47000美元,申報稅號2804290000(其他稀有氣體,關稅稅率5.5%)。該商品進口時, 充裝于包裝物鋼瓶中,該鋼瓶是可用來重復充裝的容器,根據歸類總規則一及五,不應同氦氣合并歸類,應單獨歸入7311009000 (其他裝壓縮氣體或液化氣體用的鋼鐵容器,關稅稅率8%),鋼瓶價格共計21500美元。此外,當事人在申報時未將香港至深圳運雜費計入,漏報運雜費10250元港幣。因當事人員工對商品歸類理解有誤,在申報時疏忽大意,導致進口貨物稅號、價格申報不實,影響國家稅款征收,漏繳稅款共計6772.93元人民幣。
以上行為有涉案貨物進口報關單及隨附單證、稅則及相關注釋、運雜費合同、企業情況說明等為證。
當事人進口貨物稅號及價格申報不實,影響國家稅款征收,其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違反海關監管規定的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八十六條第(三)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五條第(四)項之規定予以處罰,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處罰款人民幣0.55萬元整。
案例二:
2018年6月20日,當事人委托******報關有限公司,以一般貿易監管方式向海關申報出口1票貨物,報關單號為*****9680,申報貨物共有2項,申報品名為 高純氦氣、鋼瓶 ,申報商品編碼分別為2804290000、7311009000,對應的出口退稅率分別為0%、13%,申報總價分別為15250美元、18100美元。經海關查驗,發現 上述鋼瓶實際為高純氦氣的包裝物,應與高純氦氣一并歸入商品編碼2804290000 項下,申報品名、商品編碼與實際不符。經查,當事人出口貨物,品名、商品編碼申報不實,影響國家出口退稅管理。經計核,上述鋼瓶的申報價格計人民幣11.54萬元。
以上行為有出口貨物報關單、海關貨物查驗記錄單、海關進出口貨物商品歸類意見書、貨物清單、查問筆錄、情況說明和工商資料等材料為證。
當事人出口貨物,品名、商品編碼申報不實,影響國家出口退稅管理,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并構成同法第八十六條第(三)項所列之違法行為。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五條第(五)項之規定,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處罰款人民幣14900元。
解析:
1.充裝于包裝物鋼瓶中,鋼瓶是 可用來重復充裝的容器,根據歸類總規則一及五,不應同氦氣合并歸類,鋼瓶應單獨歸入7311009000
2.內裝有氦氣壓縮氣體的 不重復使用 的鋼瓶,根據歸類總規則五,包裝容器應與所裝貨品一并歸類,即整個商品應按氦氣歸入稅則子目28042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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