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請問:由于離廠后的各種費用由客戶承擔,工廠不收不付,但又希望把運抵前的相關費用填入雜費,并計入完稅價格,出口退稅系統按完稅價格計算免抵退稅,請問可以直接按照完稅價格進行退稅嗎?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39號)第四條第一款“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勞務(進料加工復出口貨物除外)增值稅退(免)稅的計稅依據,為出口貨物勞務的實際離岸價(FOB)。實際離岸價應以出口發票上的離岸價為準,但如果出口發票不能反映實際離岸價,主管稅務機關有權予以核定。”
依據《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有關內容,FOB與EXW的換算公式為:FOB=EXW+國內段的運費+國內段的保費(如果需要)+清關費用。
因此,如果報關單成交方式是EXW的,計算FOB為基礎的出口退稅時,要考慮國內段的運費、保費和出口報關費用。
2.EXW雜費包含國內運輸費、與國內運輸相關的費用、國內保險費 這個費用是貨代問收貨人收取的 我們賣方不知道具體金額 這個費用應該怎么填?
答:EXW成交條款,即“工廠交貨”,買方承擔賣方所在地將貨物運至預期的目的地的全部費用和風險,因此以此成交條款申報的出口貨物,完稅價格除貨物成交價格外,還應包括貨物運至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輸出地點裝載前的運輸及其相關費用、保險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填制規范》(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18號)第二十八條運費的定義:出口貨物運至我國境內輸出地點裝載后的運輸費用。貨物運至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輸出地點裝載前的運輸費用,并不符合此運費的定義。
根據第三十條雜費的定義: 填報成交價格以外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相關規定應計入完稅價格或應從完稅價格中扣除的費用。 應計入完稅價格的雜費填報為正值或正率,應從完稅價格中扣除的雜費填報為負值或負率。貨物運至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輸出地點裝載前的運輸費用可以參考此定義申報在雜費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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