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稱為船上交貨(指定裝運港)條款。這是指當貨物于指定裝運港越過船舷時,賣方即完成其交貨義務。這意味著買方從此時起,應負擔一切費用和貨物滅失及損壞的風險。也就是說在貨物于指定裝運港越過船舷時,該貨物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就轉移給買方了。
(一)買賣雙方基本義務的劃分
1、賣方義務
(4)自負費用提供證明貨物已交至船上的通常單據。如果買賣雙方約定采用電子通訊,則所有單據均可被具有同等效力的電子數據交換(EDI)信息所代替。
2.買方義務
(4)接受賣方提供的有關單據,受領貨物,并按合同規定支付貨款
(二)美國對FOB解釋的差異
FOB貿易術語的變形
1、也稱為成本加運保費(指定目的港)條款。是指賣方除負有在CFR條款下的同樣義務外,還必須就運輸中買方負擔的貨物滅失或損壞的風險對貨物保險。賣方簽訂保險合同并支付保險費。賣方的責任自貨物越過在目的港的船舷時起轉移給購買方。也就是說在貨物于指定目的港越過船舷時,該貨物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就轉移給買方了。
2、這一價格術語習慣上又稱為"到岸價格",按照國際貿易慣例的一般解釋,在CIF條件下,買賣雙方的責任如下:
(5)負責提供有關貨運單據,包括正式的保險單據。
(3)辦理在目的港收貨的進口手續。
1、也稱為成本加運費(指定目的港)條款。這是指買方必須支付成本和將貨物運至指定目的港所必需的運費,但貨物交到船上以后的滅失或損壞的風險,以及因故而發生的任何額外費用,則自貨物越過裝運港的船舷時起,賣方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就轉移給買方了。
2、成本加運費是指賣方負責租船或訂艙,在合同規定的裝運期內在將貨物交至運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負擔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為止的一切費用和風險,并支付運費。
3、CFR與CIF不同之處在于:CFR合同的賣方不負責辦理保險手續和支付保險費,不提供保險單。除此之外, CFR和CIF合同買賣雙方義務的劃分基礎是相同的。
按
CFR術語訂立合同,需要特別注意的是裝船通知問題。按國際貿易慣例,不論是FOB、CIF 還是CFR
合同的賣方,都必須于貨物裝船后及時向買方發出裝船通知。但是,在 CFR合同中,賣方及時發出裝船通知尤為重要,因為這關系到買方能否為進口貨物及時辦理保險的問題。有的國家的法律,如英國〈貨物買賣法〉規定:如賣方未向買方發出裝船通知,以便買方對貨物辦理保險,那么,貨物在海運途中的風險應被視為由賣方擔負。所以,在出口貿易中,我方作為 CFR合同的賣方,一般應用電傳等快速通信方法,一俟了解配載船名后,立即發出裝船通知。有些國外開來的信用證中規定受益人(賣方)必須提供裝船通知的電報或電傳副本。這種裝船通知電報或電傳的日期,往往還必須不晚于有關提單的日期。
CFR 術語除了保險由買方自費辦理外,其它方面買賣雙方的義務與CIF術語基本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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