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綜保區內可以開展哪些維修業務?
(一)正面清單內的商品可以開展維修業務(見《聯合公告》附件
(二)除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的規定或國務院有關部門依據法律、行政法規的授權作出的規定準許外,區內企業不得開展國家禁止維修物品出口報關 業務業務;
(三)維修物品出口要求“哪兒來哪兒去”,即若待維修貨物來自境外,維修后的貨物應復運至境外;若待維修貨物來自境內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外(以下簡稱境內區外),維修后的貨物應復運至境內區外;
(四)不得通過維修方式開展拆解、報廢等業務。
區內企業申請開展維修業務,由所在綜保區管委會(或地方政府派駐行政管理機構)會同當地商務、海關等部門共同研究確定,并制訂監管方案,相關方案和企業名單應報省級商務、直屬海關等部門備案。
二、維修物品出口報關保稅監管有哪些要求?
(一)建立符合海關監管要求的管理制度和計算機管理系統,能夠實現對維修耗用等信息的全程跟蹤;
(二)與海關之間實行計算機聯網并能夠按照海關監管要求進行數據交換;
(三)能夠對待維修貨物、已維修貨物(包括經檢測維修不能修復的貨物,下同)、維修用料件、維修過程中替換下的壞損零部件(以下簡稱“壞件、舊件”)、維修用料件在維修過程中產生的邊角料(以下簡稱“維修邊角料”)進行專門管理;
(四)能夠明確維修邊角料、壞件、舊件等的處置期限,處置期限可根據維修合同和實際情況確定。
需注意:
1.轉出、轉入企業均應符合《聯合公告》要求,具備開展維修業務資質
2.維修貨物范圍應符合《聯合公告》商品范圍;
3.轉入企業不能將待維修貨物或經維修貨物再次轉至其他企業維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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