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賓食品包裝材料由其食品藥物監督管理局(FDA)監管,該機構根據1963年的《食品、藥品和化妝品法案》1(第3720號共和國法案)成立。
根據2013年的《食品安全法》2,裝有任何有毒或有害物質的容器中的食品都被視為摻假。關于食品包裝,《食品安全法》規定衛生部(DOH)負責確保所有食品加工和產品包裝活動的安全。食品經營者必須確認包裝材料、食品和其他供應品的來源。
菲律賓食品包裝材料的一般安全要求主要包含在一些政府命令和通告中。如2004年5月7日發布的《關于生產、包裝、重新包裝或保存食品的現行良好生產規范的修訂指南》(第153 號行政命令)指出“應有適當的質量控制操作程序,以確保食品適合人類食用,食品包裝材料安全合適”。根據菲律賓FDA通告第2006-016號3,“任何可能成為食品的組成部分,或可能以其他方式影響食品的特性,并且在其預期用途條件下是安全的食品包裝材料都屬于食品添加劑”;該通告包括一份允許的食品添加劑清單,以及在菲律賓分銷的食品中使用這些添加劑的指南。菲律賓FDA承認美國和日本的食品接觸物質許可,美國食品法典和美國FDA法規是菲律賓FDA有關良好生產規范和食品包裝材料適用性政策的主要參考指南。因此,遵守美國包裝食品法規基本上能確保遵守菲律賓法規。
03.合格評定程序
菲律賓規定,食品包裝材料進口商需要在零售包裝產品之前向菲律賓FDA注冊。進口商需通過菲律賓FDA電子門戶提交注冊申請,根據菲律賓FDA 相關規定,進口商還需要提供符合良好生產規范的制造商注冊證書或同等證書。
04.溫馨提示
目前,菲律賓FDA已經出臺了用于預包裝加工食品的食品接觸制品自愿認證指南的征求意見稿4,向利益相關方提供有關自愿認證申請過程的信息。該指南的分析方法和限值采用日本貿易協會(JETRO)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等的規格和標準”的最新版本、“食品的規格、標準和測試方法”的最新版本、“器具, 容器和包裝, 玩具, 清潔劑”的最新版本,和美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聯邦法規第21篇第170至199 部分。按照該征求意見稿,申請人應向菲律賓FDA提交食品接觸材料認證申請,申請材料包括該指南中附件A要求的全部內容。
新加坡食品容器和包裝材料由新加坡食品局(SFA)監管。
在新加坡,食品以及食品包裝材料的制造、進口和銷售受 1973 年《食品銷售法》5及其實施條例的約束。其中食品法規和食品銷售(食品企業)法規專門針對食品包裝提出了具體要求。食品法規中第三部分第37條對PVC包裝/容器和陶瓷容器有要求6。
出口到新加坡的食品接觸材料需要先查詢SFA對食品用具的分類,在出口到新加坡之前申請貿易商執照或在SFA注冊,進行進口加工食品和食品用具登記。出口到新加坡的食品用具必須符合《食品銷售法》的規定以及SFA的標簽要求7。SFA規定,只要符合SFA的條件,可以從任何國家或地區進口加工食品和食品器具,前提是確保打算進口的食品用具在出口國家或地區的食品當局的適當監督下或具有SFA可接受的質量保證計劃。進口商需要保留文件證明進口產品是在受監管的場所以及衛生條件下生產的。常見的證明文件包括HACCP(危害分析關鍵控制點)證書、GMP(良好生產規范)證書、健康證明(由出口國家或地區的食品或獸醫主管部門出具)、出口證明(由出口國家或地區的食品或獸醫主管部門出具)、工廠許可證(由出口國家或地區的監管機構頒發),這些文件通過SFA在線反饋系統或貿易網8提交。此外,SFA建議將進口產品送至其認可實驗室進行分析。在符合上述所有進口前要求后,需要通過TradeNet申請進口許可證;進口時,SFA將根據貨物清關許可證(CCP)上注明的SFA批準代碼和批準信息決定是否抽檢。
新加坡的《食品銷售法》中沒有為食品接觸材料規定安全標準。進口商可以選擇遵循國際公認的標準(例如ISO、EN或ASTM標準等)來提高其產品的安全性。
越南負責食品接觸材料的監管機構為衛生部(MOH)和其下屬食品管理局(VFA)。
越南食品安全法9(第55/2010/QH12號)第十八條規定,食品包裝必須采用不釋放有毒物質、不使食品產生異嗅、異味的安全材料。食品接觸材料還必須符合相關技術法規,包括衛生部關于食品包裝和容器的規定。
影響食品包裝材料的國家技術法規有:(1)QCVN 12-1:2011/BYT 與食品直接接觸的合成樹脂器具、容器和包裝的安全和衛生10;(2)QCVN 12-2:2011/BYT 與食品直接接觸的橡膠器具、容器和包裝的安全和衛生11;(3)QCVN 12-3:2011/BYT 與食品直接接觸的金屬容器的安全和衛生12;(4)QCVN 12-4:2015/BYT 與食品直接接觸的由玻璃、陶瓷、瓷器和搪瓷制成的包裝、器具的安全和衛生13。
下表為QCVN 12-1:2011/BYT中對食品接觸用塑料的通用要求以及以PVC樹脂為例的特殊要求:
與食品直接接觸的包裝(橡膠、金屬、玻璃、陶瓷、瓷器和搪瓷容器等)在出口到越南市場之前必須按照法令38/2012/ ND-CP法規進行符合性公告和國家主管部門的符合性公告登記注冊。首先,進口產品需在食品管理局的國家食品安全管理服務指定的檢測機構進行測試,然后將下列文件上傳至VFA電子系統:商業登記證掃描件、產品檢測結果表掃描件、在原產國流通的產品標簽或產品標簽照片、越南流通產品的二級標簽、符合性聲明、定期監測計劃、合格評定方法、合格評定報告、包裝規格、制造商名稱、符合HACCP 或ISO 22000(如果有)的證書。繳費后,VFA將處理并發布食品包裝公告電子版。
食品容器進口申報時,需要根據MOH發布的第 05/2018/TT-BYT號通告中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加工輔助物質以及盛裝和儲存食品的工具和材料清單和第65/2017/TT-BTC號通告越南進出口貨物清單中給出的商品HS編碼申報。食品包裝公告發布后,企業需要進行質檢登記,照常進行清關。由于沒有特殊的政府管理政策,塑料食品容器進口到越南的海關程序與其他普通商品相同。進口塑料食品容器時,進口商需要繳納進口關稅和增值稅。
法令38/2012/ND-CP規定:進口和國產功能性食品有技術規定的,必須在市場流通前向VFA進行符合性公告和符合性公告登記。由于食品接觸橡膠、金屬、玻璃、陶瓷、瓷器和搪瓷容器已經有了國家技術法規,因此其必須進行符合性登記注冊;進口和國產無技術規范的功能性食品,必須按照食品安全法規進行公告,并在VFA進行食品安全法規符合聲明登記后,方可投放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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