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口商和收貨人/進口商
在第1欄、第2欄分別列明出口商,收貨人/進口商的詳細信息,包括名稱、地址和國家。
二、生產商
如已知,在第3欄列明生產商的詳細信息,包括名稱、地址和國家。如有多個生產商,則在第3欄注明“詳見第8欄”(SEE BOX 8),并在第8欄列明每項的生產商信息;如生產商要求信息保密,則可注明“保密”(CONFIDENTIAL),但相關部門或授權機構可要求提供生產商信息;如生產商詳細信息未知,則可注明“無法提供”(NOT AVAILABLE)。
三、貨物名稱
第8欄每項貨物名稱必須詳細,以使驗貨的海關關員可以識別。
四、商品名稱及編碼協調度(HS)
應根據協定第三章附件一填寫出口貨物6位HS編碼。
五、FOB價格
僅當貨物適用的原產地標準為區域價值成分時,需要在第12欄注明FOB價格。
六、發票
應注明每項商品對應的發票編號和日期。如果有多個發票,應分別注明每項商品對應的發票編號和日期。此發票是指為進口成員方進口貨物而簽發的發票。如進口發票不是由出口商或生產商簽發的,根據協定第三章第二十條規定,第17欄“第三方發票”應打鉤(√),且簽發發票的公司名稱及國家應在第14欄注明。
七、背對背原產地證書
如為根據協定第三章第十九條簽發的背對背原產地證書,第17欄的“背對背證書”應打鉤(√),且第一個出口成員方開具的原始原產地證明的編號、簽發日期、簽發國家、《協定》項下原產國(地區)應在第14欄注明。如有經核準出口商編號,也應在第14欄注明。
八、補發
如根據協定第三章第十七條第八款規定補發證書,第17欄“補發”應打鉤(√)。
九、經認證的副本
如根據協定第三章第十七條第九款規定簽發經認證原產地證書副本,“經認證的副本”字樣和“經認證的副本”簽發日期應在第14欄注明。
十、官方使用
進口成員方海關可根據其國內法律法規,在第5欄相應框內打鉤(√)。
十一、備注
第14欄僅應在必要時填寫,并包括本背頁說明第10、11、13項所規定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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