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完全原產
各自由貿易協定以及我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貨物原產地條例》對“完全獲得”的定義大致相同。歸納來看,對我國而言,“完全獲得”主要針對以下類型的產品:一是植物及其產品;二是活動物及其產品;三是礦產品和自然品;四是在本國以外獲得及加工的海捕產品;五是廢舊物;六是加工而得的產品。
舉個例子:
比如植物及其產品。一般而言,在我國生根發芽并成長之后的植物及經由該植物收獲、采摘或采集的植物產品均可認為是在我國“完全獲得”,即不考慮培育成植物的種子的來源。舉個例子,我國從智利進口櫻桃樹種,經培育后長出的櫻桃,應當認為是在我國“完全獲得”。
再如活動物及其產品。判定家養的活動物及其產品是否在我國“完全獲得”主要有兩個版本,一種是“寬松版”,只需活動物是在我國飼養,那么該活動物及從其身上獲得的產品可認為是“完全獲得”。實行寬松版的主要有普惠制、中國-智利自貿協定、中國-新西蘭自貿協定、中國-秘魯自貿協定和中國哥斯達黎加自貿協定等。另一種是其他自貿協定的“嚴格版”,活動物需要在我國出生并飼養,增加了“出生”的限定,該活動物及從其身上獲得的產品才能認為是“完全獲得”。
比如,我國自澳大利亞進口綿羊,經飼養后在該綿羊身上獲取的羊毛,出口至歐盟、智利等“寬松”國家和地區,可認定是“完全獲得”,但如果出口至東盟、韓國、格魯吉亞等“嚴格版”國家和地區,則不能被認定是“完全獲得”; 如果該進口的綿羊產出了下一代綿羊,那么,下一代綿羊及其羊毛無論是出口至“寬松版”區域還是“嚴格版”區域,均可被認定是“完全獲得”。
2、非完全原產
指明確含有非原產成分的產品,非原產成分則是指進口的或者不明來源的成分,是否屬于進口以關境為準,如中國大陸市場上來自臺灣、香港等地的零配件和原材料也屬于進口。對于含有非原產成分的產品不能簡單的判定是否屬于我國原產,而需要看是否符合相應的原產地規則關于實質性改變的要求。
實質性改變的判定標準一般有:稅則歸類改變標準、百分比標準、加工工序標準以及上述三項的組合。普惠制和各貿易協定對非完全原產的標準各有不用,具體申領前要根據不同國家和地區仔細對照。
哪些原產地證更有優勢,在對應多種原產地證書時該怎么選擇?
在具體開展原產地工作時,首先要了解它的發展趨勢,這樣才能更有針對性地去開展。
目前來看,普惠制待遇是不斷減少的。自1979年末中國開始作為受惠國享受普惠制待遇以來,普惠制原產地證曾經是官方授權簽證機構簽發的最主要原產地證書,而近年來,普惠制原產地證書已有下滑的趨勢,這主要源于普惠制待遇的特殊性,目前實施普惠制的國家為保護其貿易利益和產業安全,大多數實施“畢業條款”,而其中又分“產品畢業”與 “國家畢業”,其“畢業”之意即取消相關關稅優惠。以歐盟為例,自2014年后,我國所有產品均被“畢業”。自2019年起,日本也將將中國剔除在普惠制受惠國之外。而且,隨著中國經濟實力的不斷增長,我國被各普惠制給惠國“產品畢業”甚至“國家畢業”的風險也越來越大。可以預期的是,在今后一段時間內,我國享受普惠制待遇的產品和國家范圍將不斷縮小。
那么,隨著普惠制給惠條件越來越苛刻甚至不再給惠,自貿區將成為我國國際經濟合作的突破重點,而且這種趨勢已經顯現出來。自貿區內簽發的區域性原產地證書得到的關稅優惠比一般原產地證所得到的最惠國待遇甚至比普惠制待遇還要優惠,而且區域性優惠原產地證涵蓋了一般原產地證以及普惠制原產地證的所有功能。隨著自由貿易區的壯大,區域性優惠原產地證書與一般原產地證書和普惠制原產地證的利用將呈現此消彼長的勢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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